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319民初3979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县。
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智。
原告***与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黎增堂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冯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