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10195号
原告:**,男,1992年5月14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红,天津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杨宝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
负责人:李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起诉被告***、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贾璐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黎曜
书记员靳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