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执193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发区第九大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新北路31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广厦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津0104执19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尹 航 审 判 员 梁 嫣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芮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