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5)外民二初字第787号
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锦江银河苑16栋6单元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国林涛,经理。
委托代理人荆雪莲,1982年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万宝大道万宝街380号。
法定代表人桑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玉香,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孟祥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关于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道外宏福名城小区可视对讲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开发的福宏名城小区楼宇可视对讲暗管工程由原告负责施工,工程造价1.5元/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2014年8月15日,经双方结算,工程造价为191589.56元。现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149000元,尚欠原告42589.56元。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42589.5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被告对欠付原告42589.56元工程款予以认可,但认为根据双方口头约定,该小区的有线电视应由原告负责安装和接通,如果原告同意立即施工,则被告同意给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42589元;
二、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自收到上述款项后,立即实施安装、接通哈尔滨市道外区福宏名城小区的有线电视系统的工程,并将本案调解书送至该小区所属社区;
三、案件受理费865元,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已预付,减半收取432.5元,由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黑龙江省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此款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孟祥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百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