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6947号
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锦江银河苑16栋6**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17号楼红旗大街162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