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

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哈尔滨某某某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6947号 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松街锦江银河苑16栋6**1-2层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科技创业中心南岗17号楼红旗大街162号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京青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