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富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2民初490号 原告:***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浦上大道**福州仓山万达广场**(原金榕南路西侧与浦上大道北侧交叉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1MUC1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美幸,***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汇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