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外人李淑珍因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3执异91号
案外人:李淑珍,女,1965年4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前进街十委。
负责人:刘成林,该公司股东。
在本院执行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称宏达公司)与鸡东县恒泰裕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淑珍对本院(2018)黑03执恢5号执行裁定续行预查封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前进街鸿苑家园小区(以下称鸿苑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150X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李淑珍称,2014年3月31日与恒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14127元全款购买了鸿苑家园小区6号楼1单元150X室。请求对案涉房屋解除查封。案外人提供的证据是:1、案外人与恒泰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恒泰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出具的314127元收据;3、户名为李淑珍的鸡东农商行流水1份;4、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5、林清平(李淑珍的已故丈夫)火化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本院查明,宏达公司诉恒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鸡民初字第33号民事调解,宏达公司与恒泰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恒泰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给付义务,宏达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鸡中法执字第62-1号执行裁定,预查封恒泰公司开发的鸿苑家园5#、6#、7#、8#楼的房屋,总计272户。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黑03执恢5号执行裁定,予以续行预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中包括案涉房屋。另查明,恒泰公司在鸡东县鸡东镇开发鸿苑家园小区工程,2013年1月11日,李淑珍与恒泰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淑珍以314127元购买鸿苑家园6号楼1单元150X室;恒泰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当日,李淑珍支付全部价款,恒泰公司为李淑珍出具加盖了恒泰公司财务专用章的314127元收据。因恒泰公司的原因,致使鸿苑家园工程至今未完工。
本院认为,案外人与恒泰公司于本院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清楚。因恒泰公司未如期完工不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过错在恒泰公司,该过错不能归责于案外人。案外人未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亦因恒泰公司未如期完工致使的事实清楚。案外人对案涉不动产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之情形,本院对案涉不动产的查封没有法律依据,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本院(2018)黑03执恢5号执行裁定续行预查封的坐落于鸡东县鸡东镇鸿苑家园小区的6号楼1单元150X室房屋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尚士波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XX刚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