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302民初4067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与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后,未在收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金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夏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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