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初1293号
原告:***,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福,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王志君,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原告***与被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 慧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丽群
书 记 员  闫海舰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