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民初252号
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奔,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青岛捷能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97元,由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焦 璇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