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321民特159号 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鸡东县鸡东镇中心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1年04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740212104143416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担保方式:抵押贷款,贷款用途:用于偿还740211804030413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合同期限为2021年04月14日至2024年04月13日止,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额度为叁佰肆拾玖万元整,还款方式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借款逾期利率上浮50%,借款改变用途利率上浮100%。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情况如下:抵押物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编号:黑(2021)鸡东县不动产权第0××0号,坐落于鸡东镇××委老科级家属楼16号门市,房屋所在层:1层,用途:商服用地/办公,面积36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黑(2021)鸡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5号,使用期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6年04月12日止。合同签订后**于2021年04月14日领取贷款3490000.00元,月利率为5.5‰,约定到期日为2024年04月13日,**于2021年06月23日至2022年03月21日期间合计偿还贷款利息160678.58元,截止到2022年11月04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3490000.00元,利息203386.60元,本息合计3693386.60元,借款人**于2022年01月11日因肝恶性肿瘤死亡。 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属真实意思表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贷款义务,**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的义务。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属真实意思表示,抵押合同为有效合同。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物已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成立,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抵押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黑(2021)鸡东县不动产权第0××0号,坐落于鸡东镇××委老科级家属楼16号门市,面积366平方米,不动产登记证明:黑(2021)鸡东县不动产证明第0××5号。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格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 晗 书 记 员 李 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