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鸡东县兴农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执576号 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农镇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兴农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鸡东县兴农镇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民初1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44615.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3元、执行费984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农镇政府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鸡东县兴农镇政府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执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申 鹏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