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321执767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2)黑0321民特15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93386.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3933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鸡东县宏达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下房屋已抵押至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已依法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对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黑龙江鸡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3)黑0321执76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金鑫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