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双城区大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执769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镇利民村西温家屯东侧(原永山木器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双城区大队,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东直路266号。
负责人:王传峰,该单位大队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哈仲裁字第1716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市公安消防支队双城区大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380180.6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哈仲裁字第1716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向前
审判员  吕树成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