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初1号
原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镇利民村西温家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广彬,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诗瑶,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沈阳大街东、珠海路南利民生物医药研发中心生命医药创业大厦315号。
法定代表人:夏仁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涤非,黑龙江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兴建筑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医生制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景兴建筑公司诉讼代理人彭广彬、杜诗瑶,童医生制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涤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景兴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童医生制药公司给付工程款28,900,000元及利息暂定3,468,000元整(以28,900,00元为本金,月利率2%,自2019年10月1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并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继续支付利息);2.判令童医生制药公司支付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工程款利息6,433,582.6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28,9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9月30日共计467天,按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童医生制药公司将其发包的“儿童专用药物及保健品研发与产业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景兴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区××大街,建筑面积约为16308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方式,计价依据为采用按定额计算的方法,双方同时约定了具体的计价标准。合同签订后景兴建筑公司如约进行施工,双方于2017年7月1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于施工工程进一步补充约定。2019年4月11日双方另行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景兴建筑公司施工完成工程总价为35,000,000元整,童医生制药公司已实际给付工程款6,100,000元整,双方同时在协议中约定,如果到2019年10月1日前童医生制药公司未能全额支付35,000,000元工程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童医生制药公司以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年息24%向景兴建筑公司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截止景兴建筑公司提起诉讼之日,童医生制药公司除支付上述6,100,000元工程款后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景兴建筑公司多次索要,童医生制药公司仍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景兴建筑公司无奈诉至法院,请依法维护景兴建筑公司合法权益。
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施工项目都完成,属于违约。1.动力站未建完,只建了房屋,设施不完善。2.危险品库未建。3.门卫房未建;换热站只建了房屋,设施不完善。4.水、电、消防未全部完工。5.厂区道路、绿化、亮化未建。二、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第四条第一项“乙方在2017年6月底所有楼体建筑达到初步竣工要求,甲方7月上旬付给乙方500万元工程款;。”的约定,乙方应在2017年6月底将所有楼体建筑达到初步竣工要求,甲方才应在7月上旬付给乙方500万元工程款。但乙方(景兴建筑公司)并未完成所有楼体,因此甲方(童医生制药公司)未支付500万元不属于违约,而是乙方违约在先。三、工程未经双方决算,最终的工程款只是估算,不准确。已完工部分造价3500万元不准确,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括号内也写明“竣工决算以实际结算为准”。说明3500万元总造价为估算。四、因景兴建筑公司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整个工程,导致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无法确定。五、2019年4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年息24%不合理,同时也约定得过高,超过目前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利息,不应得到支持。六、因景兴建筑公司存在着违约的情形(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施工完整个工程,导致工程未竣工而无法验收),且景兴建筑公司违约在先,因此不应该向童医生制药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童医生制药公司不同意承担违约责任和利息。七、童医生制药公司付给景兴建筑公司工程款项并非景兴建筑公司所述的610万元,而是7034608.65元,其中直接支付到景兴建筑公司账户内6726108.65元、代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08500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案涉工程是否全部完工。景兴建筑公司举示的证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意在证明:2017年11月20日,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签字、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进行备案。童医生制药公司不认可该份证据记载的事项未客观事实,称有部分工程尚未建完或不完善。本院认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没有质量监督单位加盖印章,景兴建筑公司也没有补充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已在质量监督单位备案,因此质量监督单位举示的该份证据不能从法定程序上认定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该份证据能够证明童医生制药公司及其它参与单位认可案涉工程已达到验收竣工标准。童医生制药公司庭审期间主张案涉工程尚有未完工或完善施工事项,但童医生制药公司未举示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童医生制药公司应承担对其不利后果。
景兴建筑公司已完工程工程造价能否按3500万确定。
景兴建筑公司举示的《协议书》第一条约定:双方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部分总价为3500万元(竣工决算以实际结算为准)。从约定内容上看,双方是对景兴建筑公司已完工程造价的确认,虽然还约定了竣工决算以实际结算为准。事实上,双方并未对案涉工程进行决算,亦没有证据证明案涉工程实际造价是超过或低于3500万元,故以协议书载明的已完工程工程造价为3500万元并无不当。
3.关于童医生制药公司已付工程款是多少问题。童医生制药公司称已付工程款700余万,景兴建筑公司只认可收到610万元。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记载,童医生制药公司已付工程款为610万元,该协议形成时间是2019年4月11日,之后童医生制药公司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又支付给景兴建筑公司。本院确认童医生制药公司已付工程款为610万元。尚欠景兴建筑公司2890万元。
4.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和标准。双方在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由于办理工程验收,办理产权手续及办理贷款的期限无法准确预测,甲方(童医生制药公司)同意:如果在2019年10月1日前甲方未能全部支付3500万元工程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甲方以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年息24%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期间若甲方另行支付工程款,则本金予以相应的减少(以实际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另行主张其他利息及违约金。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但利率标准高于法律保护的利息标准最高上限,童医生制药公司也明确提出超过有关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最高标准,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利息的起算时间依照双方约定计算,自2019年10月1日开始计算。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1日,景兴建筑公司与童医生制药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童医生制药公司将其“儿童专用药物及保健品研发与产业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景兴建筑公司进行施工,工程地址位于哈尔滨市××区××大街,建筑面积约为16308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进度、包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施工总承包方式,计价依据为采用按定额计算的方法,双方同时约定了具体的计价标准。合同签订后,景兴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2017年7月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是将专业性强且景兴建筑公司无施工资质的项目直接外包给专业厂家和施工单位,外包项目的合同签订、付款、结算均与景兴建筑公司无关。2017年11月20日,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签字、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共同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19年4月11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截至签订协议时止,童医生制药公司已付工程款610万元,其余工程款未付。基于上述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共同确认已完工程部分总价为3500万元(竣工决算以实际结算为准);二、如果甲方(童医生制药公司)在2019年10月1日前能向乙方(景兴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则应支付的工程款至少不低于800万;三、如果乙方在收到不低于800万元工程款后,应当在60日内衣将遗留工程施工完毕,达到质检站验收标准。如乙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完工的,已超出的期间如果在计息期间(2019年10月1日后),不计算利息及其它任何违约金;四、乙方将遗留工程施工完毕后,双方应积极配合、互派人员共同办理工程验收、办理产权手续。产权手续办理完毕,达到贷款条件时,双方互派财务人员共同办理抵押贷款手续,贷款全部用于支付剩余工程款,如有结余,结余部分贷款归甲方支配,与乙方无关。如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所欠工程款,甲方需自筹资金支付乙方剩余所欠工程款及相关利息。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成功办理产权手续及贷款手续,甲方应支付利息,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成功办理产权手续及贷款手续,甲方不支付利息及不承担违约责任。五、由于办理工程验收,办理产权手续及办理贷款的期限无法准确预测,甲方同意:如果在2019年10月1日前甲方未能全部支付叁仟伍佰万元工程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甲方以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年息24%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其间若甲方另行支付工程款,则本金予以相应的减少(以实际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另行主张其他利息及违约金。六、双方均同意:如果在2019年10月1日时,甲方未能向乙方支付不低于捌佰万元的工程款,则乙方所施工工程及土地[土地证号为:黑(2017)哈尔滨呼兰不动产第0005584号)]交予乙方,用于抵偿所欠乙方工程款。同时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相应的更名过户手续。另附甲方授权委托书一份(见附件:公证处授权委托书),委托内容为甲方就儿童专用药物及健康品研发与产业建设项目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全权委托李永国代为办理房屋土地过户相关事宜。房产土地过户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七、为确保本协议的履行,甲方同意将乙方所施工工程的土地证交由乙方保管,如甲方需要时,乙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如因乙方怠于及时提供该土地证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提供该土地证,导致甲方融资、贷款受阻,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则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不得以贷款融资为由利用该土地证另作他用,乙方有权拒绝提供土地证,不承担责任。该《协议书》签订后,双方并未实际履行。2017年11月20日,经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五方签字、盖章确认,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共同出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补充协议》《协议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协议全面履行。景兴建筑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对景兴建筑公司已完工程部分造价双方共同确认为3500万元,虽然该确认数字后注明竣工决算以实际结算为准,而双方并未进行决算,故以双方共同认可的造价3500万确认景兴建筑公司已完工程部分造价符合双方约定。扣除童医生制药公司已付工程款610万,童医生制药公司尚欠景兴建筑公司2890万元。关于欠款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问题。双方在《协议书》中第五条约定:由于办理工程验收,办理产权手续及办理贷款的期限无法准确预测,甲方同意:如果在2019年10月1日前甲方未能全部支付叁仟伍佰万元工程款,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甲方以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年息24%的利率向乙方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工程款时止,期间若甲方另行支付工程款,则本金予以相应的减少(以实际剩余的工程款为本金)。除此之外,乙方不再另行主张其他利息及违约金。该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依照上述约定,欠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自2019年10月1日。欠款利息利率标准双方约定为年利率24%,该标准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标准上限,童医生制药公司明确提出要求调低利率标准,本院依法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支持景兴建筑公司利息部分的请求。对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最高标准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对景兴建筑公司请求有理部分予以支持,对景兴建筑公司请求无理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90万元,并给付该款利息,利息起算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该款付清时止,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驳回原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807.91元,由被告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208,550元,由原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257.9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黑龙江童医生儿童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柳 波
审判员 李妮娜
审判员 宋 凯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胡渤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