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2民初4916号
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渤海路副6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瑞强,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程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利民镇利民村西温家屯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永国,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固斯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吕亚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