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龙田建筑有限公司

鸡西市龙田建筑有限公司、鸡西市鸡冠区顺龙义新型节能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鸡商终字第1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鸡西市龙田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种立山,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小雨,男,42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鸡冠区顺龙义新型节能建材厂。
经营者***,男,49岁。
委托代理人***,鸡西市鸡冠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鸡西市龙田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鸡西市鸡冠区顺龙义新型节能建材厂(以下简称顺龙义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龙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小雨,被上诉人顺龙义厂的经营者***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新证据的变化,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5)鸡冠商初字第488号民事审判决;
二、发回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52.00元,退回上诉人鸡西市龙田建筑有限公司。
审判长杜平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