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722民初2379号
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周桥村。
法定代表人:向凯玲。
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同心路狮子楼片区居委联建房。
法定代表人:刘兴帆。
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404元,减半收取计4204元,由原告宣汉县昌泰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小春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