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981民初675号
原告:***,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亨,系射洪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刘兴帆,公司执行董事。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伟,系射洪市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自成,系射洪市双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