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遂宁市益某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7189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江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亮,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582420530,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涂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禹,四川贤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同心路狮子楼片区居委联建房。
法定代表人:刘兴帆。
原告***与被告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和反诉原告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和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反诉原告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的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和反诉原告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本诉38800元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案件反诉费20766.84元减半收取10383.42元,由遂宁市益***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旭
人民陪审员  胡永明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静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