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647号
原告:***,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宇亨,系射洪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射洪县太和镇同心路狮子楼片区居委联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2063555289。
法定代表人:刘兴帆,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何先国,男,195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先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