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市益安鑫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903民初1348号
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同心路狮子楼片区居委联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敬春,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益安鑫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内。
法定代表人:涂瑶,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益安鑫荣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760元,减半收取21880元,由原告四川省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王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舒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