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2002执7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五友路二段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康乐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20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3月7日,权利人四*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支付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工程款596798元及违约金的义务。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了足额冻结。现被执行人已另案起诉申请对该笔款项进行保全,双方尚在诉讼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资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四*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6798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20民终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