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40号
原告:***,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富,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卢泽如,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泽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2022年3月30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系减半收取计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翠侠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成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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