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49号
原告:***,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华培。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西安市临潼区。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0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林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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