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民初1127号
原告:**,男,199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能富,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6栋10楼10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67607727B。
法定代表人:刘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思,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柯,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9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吴华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郭芸,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与被告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诉讼中,本院依法追加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芸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2021年7月14日,**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钟小燕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华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