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忙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5民初238号
原告:**忙,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玲,西安市临潼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黄昌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良,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吴培华。
被告:***,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现住临潼区。
被告:***,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泸县,现暂住临潼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忙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忙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忙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忙负担。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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