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80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办事处雄州大道南段939号(依云谷一期地下室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81206853703A。
法定代表人:吴华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文秀,四川九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宏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三岔镇新民乡新湖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2LX2J2G。
法定代表人:谢富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青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恒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宏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执行标的为60,918,557.1元以及利息,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网络银行等信息,并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基层组织进行了传统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尚余执行标的60,918,557.1元以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37,349元未执行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兰林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彭绍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余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