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611民初3499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河南轩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朝歌路金融大厦南配楼1903。
法定代表人:杜铁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轩韵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赵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