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811民初1466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
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
被告: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玉溪路109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焦作东方今典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