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696号
原告(原审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原审被告):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王屋镇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9001063846839T。
法定代表人:杨晓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渊,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兵,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原审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南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1764803001。
负责人:张向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全昌,南阳市西峡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第三人:程丽栓,男,汉族,生于1980年10月6日,住淅川县。
第三人:刘双华,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7日,住西峡县。
第三人:杜彦东,男,汉族,生于1969年10月27日,住西峡县。
第三人:朱保纪,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12日,住内乡县。
第三人:石荣福,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1日,住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西峡县分公司、河南省明珠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程丽栓、刘双华、朱保纪、石荣福、杜彦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于2021年4月6日作出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5日作出(2021)13民终2571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另行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3元,减半收取639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杜继昌
人民陪审员  杨红侠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