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96民辖终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王屋镇政府西商业楼王屋富源企业创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汉族,1989年2月28日出生,住巩义市。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1年3月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苏海天,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90年6月17日出生,住巩义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审被告***、***、苏海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9001民初24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2017年7月22日***与**公司洛阳市办事处的***协商,借用**公司的建筑资质与孟津县老城高级中学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地点在孟津区境内。工程由***自筹资金,购进材料,独立施工,并在2017年9月4日***在孟津县老城高中教师公寓楼工程项目投标及施工承包承诺书上承包人一栏上***公司签字承诺:在承包该工程期间及与该工程有关的活动,均系我个人行为。与该工程有关的债权债务、安全问题及事故、质量问题及事故工程税金及规费……,均由我个人承担和支付相应费用。***严格按照与业主孟津县老城高级中学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完成了建筑工程施工任务,并在业主支付给**公司工程款后,***公司扣除了相应的税金及管理费后,将剩余的工程款支付给***,再由***扣除管理费后支付给***。本案是基于***借用**公司建筑资质承揽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济源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认为,一、***借用**公司的资质是由***负责联系办理的,***实际收取***借用资质的管理费,借用资质施工的一方是***,相对方是有施工资质的**公司(***经手收取***借用资质管理费,***是代表**公司一方)。二、**公司在诉讼中自认“2016年11月,**公司与***达成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将其公司承建的工程交由***负责”,***是自己下属成立了洛阳办事处(工作人员)。三、***与**公司签订的洛阳办事处工程项目承诺书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一审更不能以洛阳办事处工程项目承诺书作为民事合同,确定为合同纠纷,更不能以承诺书中的约定以合同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管辖立案。**公司与自己设立的洛阳办事处的工作人员签订的洛阳办事处工程项目承诺书,一审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立案错误,一审更不能以洛阳办事处工程项目承诺书中**公司与***之间的约定裁定具有管辖权。本案是***与**公司借用资质产生的纠纷,没有书面的借用资质合同,如果***一审提出的专属管辖理由不能成立,也应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由***居住地孟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济源市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本案系因开具发票问题产生纠纷,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一审未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并无不当。***2016年11月26日出具的《洛阳办事处工程项目承诺书》约定发生纠纷由济源市人民法院受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另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应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缴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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