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8995号
原告:四川龙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栋一路15号2-1幢6楼15号。
法定代表人:蒋云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青虎,四川盆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单元2层1号(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鲜晓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龙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四川龙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龙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熙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