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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411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燕,四川泰仁(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周新其。
第三人: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法定代表人:罗兴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贾武君
人民陪审员  苏 聪
人民陪审员  张竞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