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7民初24266号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三亚路三段1号。
法定代表人:路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娟,四川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号1栋2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鲜晓玉,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0元,减半收取计1790元,由原告四川华一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肖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