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民终1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裕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
法定代表人:赵和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宏、任欢,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远明,男,197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小雨(系被告杨远明妻子),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审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鲜晓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光全,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四川裕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远明,原审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伤残等级程度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裕信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许 进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华 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梁亚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