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3080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69年8月29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小枧沟镇惠安路**。
法定代表人:罗兴礼。
被告: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武侯新城管委会内)。
法定代表人:鲜晓玉。
原告**与被告绵阳市大帝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鑫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 茜
审 判 员 蹇 红
审 判 员 曾 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江春秀
书 记 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