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7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本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
法定代表人:陈风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锅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二审期间哈锅公司提交的新证据,即宏业公司为赵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及证人赵某出庭作证,证明宏业公司与哈锅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后,赵某到哈锅公司取过图纸。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本案中,哈锅公司已支付预付款,宏业公司的实际履行内容等基本事实不清,应根据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相应的责任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8民初163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哈锅锅炉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6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贾 楠
审判员 张 宇
审判员 王琦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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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