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某某与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10民初5561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郭士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85号。
法定代表人陈风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德华,男,1972年7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与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苏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预缴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书地
书记员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