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1128执3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聚源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3766694XR。
法定代表人:倪祥元。
被执行人: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690872569。
被执行人: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阜城镇富强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868275516XE。
本院在执行北京市博丰隆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阜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128民初61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冀1128民初61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冻结了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申请执行***、***、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拍卖价款160万元,现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因扣划需要,故对该款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河北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城支行申请执行***、***、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一案中的拍卖价款16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高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祁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