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1086号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中心街**副**。
负责人:***,行长。
被告: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力区)朝阳镇平安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化工工业园米东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历秀岗,执行董事。
被告: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住所地:河北省阜城镇富强东路d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与被告哈尔滨金岭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蓝天博峰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宏业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阜城德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铁岭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撤回对被告*铁岭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长牛金雪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殷志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