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6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79号。
负责人:申柯,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文,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游,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哈尔滨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一审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3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中联哈尔滨分公司已于2019年12月13日被核准注销工商登记,应终结本案审查,中联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提出申请继受中联哈尔滨分公司再审申请权利,因中联公司及分公司与德昌公司已于2019年12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以签订新的产品买卖合同的方式已对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新的产品买卖合同双方均已按约定履行,且中联公司及分公司在和解协议中并未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审查。
审判长  孙仕富
审判员  孙淑波
审判员  孔祥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束远光
书记员柳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