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104执2713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
被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水泥路**。
法定代表人:申柯。
本院依据(2015)外民一初字第1242民事判决执行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02226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本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黑0104执27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越
审判员 张世清
审判员 韩文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