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2363号
原告:***,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盛,黑龙江维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法定代表人:曹长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95号黄河绿园小区A区4号办公楼3、4层。
负责人:朱建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586号6栋。
负责人:王新军。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彩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