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51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汲家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
负责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俊景小区14栋B单元11层12号。
负责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哈尔滨德昌商品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25620元及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黑0103执515号,暂无执行回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3月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8月17日、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人行、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2018年3月21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9907.46元,经过网络扣划和委托执行扣划因银行原因均无法扣划成功。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
3、2018年4月27日,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
4、本院将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二分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二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华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第二分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闫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