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南村9组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大江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