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昊鑫裕隆新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民申3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畸南村9组1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大江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奉化市裕隆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终1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故***所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