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关连强诉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建民初字第11号
原告关连强,住齐齐哈尔市。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小区5栋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潘严,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泰来体育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连强与被告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原告又无法提供被告哈尔滨峰硕伟业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泰来泰湖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的住址及联系方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关连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4.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给原告关连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祎男
人民陪审员林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倪德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