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2435号
申请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88号2号楼1楼1层。
法定代表人:肖伟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旺,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燕舞,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钓鱼台路1号。
法定代表人:秦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好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余琼琼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