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05执4760号
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20325.7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1)粤0705执4760号案件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设计费790000元、律师费40000元、逾期违约金15973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6636元、诉讼费和保全费11473.31元和承担本案执行费12478.4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已进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705执4760号
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京同道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碧海银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20325.78元。被执行人已履行本院(2021)粤0705执4760号案件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支付设计费790000元、律师费40000元、逾期违约金159738元、迟延履行期间利息6636元、诉讼费和保全费11473.31元和承担本案执行费12478.47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已进行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