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福仕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与昆明固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福仕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29民初541号
原告***,男,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昆明固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寻甸县羊街镇昆明泛亚国际林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芝洪,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云南福仕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寻甸县羊街镇昆明泛亚国际林业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徐榕婧,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昆明固安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云南福仕多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彭松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劲